2008年9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会计挪用公款 政府起诉追索
通讯员 胡丽清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会计锒铛入狱,但其挪用的十多万公款却没能追回。日前,泰顺县万排乡政府提起民事诉讼,向吴某追讨被其挪用的公款。
  吴某曾担任万排乡政府会计。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间,他利用职务便利,以“备用金”、“借款”、“支付工程款”等名义,从乡政府等账户内提取公款177875.06元。
  2006年4月14日,泰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年。吴某虽入狱服刑,但一直没有退回赃款,有关部门也未予追缴。
  为追回国家财产,万排乡政府于9月25日向泰顺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吴某偿还公款。  
  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的规定,犯罪分子非法占有、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。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,人民法院可以受理。